全國高等學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統一領導爲原則。爲使高等敎育更有效地爲國家建設服務,並簡化行政手續,以利學校工作的進行,特對高等學校的領導關係作如下的決定:(一)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敎育部)對全國高等學校(軍事學校除外,以下同)均負有領導的責任,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敎育部或文敎部(以下簡稱大行政區敎育部)均有根據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領導本區高等學校的責任。1.凡中央敎育部所頒佈的關於全國高等敎育的方針、政策與制度,高等學校法規,關於敎育原則方面的指示,以及對於高等學校的設置變更或停辦,大學校長、專門學院院長及專科學校校長的任免,敎師學生的待遇,經費開支的標準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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