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會計

出版日期:1916-10-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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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九十五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第九十六條 現在租稅本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徵收。第九十七條 募集國債及締結增加國庫負担之契約。須經國會議定。第九十八條 國家歲出歲入。每年由政府編成豫算案於國會開會後十五日。先提出於衆議院。參議院對於衆議院議決之豫算案。修正或否決時。須求衆議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議決案卽成爲豫算。第九十九條 政府因特別事業得於豫算案內。豫定年限設繼續費。第一百條 政府爲備豫算不足或豫算所未及。得於豫算案內設豫備費。預備費之支出。須於次會期請求衆議院之追認。第一百一條 左列各款支出。非經政府同意。國會不得廢除。或削減之。(一)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二)履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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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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