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中華民國之司法權。由法院行之。第八十五條 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第八十六條 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但憲法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八十七條 法院之審判公開之。但認爲妨害公安或有關風化者。得祕密之。第八十八條 法官獨立審判。無論何人不得干涉之。第八十九條 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轉職。法官在任中。非受刑罰宣吿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但改定法院編制及法官資格時。不在此限。法官之懲戒處分。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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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第八章 法院》,《大中華》第2卷第10期,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