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中華民國之行政權。由大總統以國務員之贊襄行之。第五十六條 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住居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爲大總統。第五十七條 大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前項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無記名投票行之。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爲當選。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爲當選。第五十八條 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第五十九條 大總統就職時。須爲左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第六十條 大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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