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由國會行之。第二十一條 國會以參議院衆議院搆成之。第二十二條 參議院以法定最高級地方議會及其選舉團體選出之議員組織之。第二十三條 衆議院以各選舉區比例人口選出之議員組織之。第二十四條 兩院議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第二十五條 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爲兩院議員。第二十六條 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國務員不在此限。第二十七條 兩院議員之資格各院得自行審定之第二十八條 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第二十九條 衆議院議員任期三年。第三十條 兩院各設議長副議長一人。由兩院議員互選之。第三十一條 國會自行集會開會閉會。但臨時會由大總統牒集之。第三十二條 國會常會於毎...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