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會委員會

出版日期:1916-10-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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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五十一條 國會委員會於毎年國會常會閉會前。由兩院各於議員內選出二十名之委員組織之。第五十二條 國會委員之議事。以委員總額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決之。第五十三條 國會委員會於國會閉會期內除行使各本條所定職權外。得受理請願並建議及質問。第五十四條 國會委員會須將經過事由於國會開會之始報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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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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