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國會委員會於毎年國會常會閉會前。由兩院各於議員內選出二十名之委員組織之。第五十二條 國會委員之議事。以委員總額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決之。第五十三條 國會委員會於國會閉會期內除行使各本條所定職權外。得受理請願並建議及質問。第五十四條 國會委員會須將經過事由於國會開會之始報吿之。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 doctech
确认删除吗?
确认清空历史记录吗?
[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第五章 國會委員會》,《大中華》第2卷第10期,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