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兩院議員及政府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經一院否決者。於同一會期。不得再行提出。第九十一條 國會議定之法律案。大總統須於送達後十五日內公布之。第九十二條 國會議定之法律案。大總統如否認時得於公布期內聲明理由。請求覆議。如兩院各省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應卽公布之。未經請求覆議之法律案。逾公布期限卽成爲法律。但公布期滿在國會閉會或衆議院解散後者。不在此限。第九十三條 法律非以法律不得變更。或廢止之。第九十四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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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第九章 法律》,《大中華》第2卷第10期,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