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以國務員組織之。第七十九條 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爲國務員。第八十條 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衆議院之同意。國務總理於國會閉會期內出缺時。大總統經國會委員會之同意。得爲署理之任命。第八十一條 國務員贊襄大總統對於衆議院負責任。大總統所發命令及其他關係國務之文書。非經國務員之副署。不生效力。第八十二條 國務員受不信任之決議時。大總統非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解散衆議院。應卽免國務員之職。第八十三條 國務員得於兩院列席及發言。但爲說明政府提案時。得以委員代理。前項委員。由大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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