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員宣言

出版日期:1916-07-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七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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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系元年臨時參議院議決。當由臨時大總統於三月十一號公布施行。其附則第五十四條。載中華民國約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效力與憲法等。第五十五條載本約法由參議院或大總約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可決。得增修之。第二十八條載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以國會行之。而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亦載明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爲民國議會之職權。是憲法未成立以前。決不能發生與臨時約法效力相等之法律。或欲就臨時約法有所增修。其提議可決。亦應按照臨時約法附則所定程序行之乃得有效。袁世凱民國二年五月一日頒布之所謂中華民國約法。全由袁氏一人私意妄自竄亂而成。一切增修程序。旣與臨時約法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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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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