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段總理鈞鑒。國務院眞電敬悉。國家根本大法。不可無一。不能有二。新約法爲總統制。今日已不適用。當時制定又未按照定程修改。在民國法系爲非正統。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前大總統申令。本有幡然變計之言。是不關各省要求。此法早已應歸無效。新法無效。現在舍臨時約法外。別無根本之法。舍恢復臨時約法外。卽別無可以造法之道。此節似已無待再計。第就恢復而言。所應籌及者兩事。一恢復應用何種方法。國璋以爲恢復與修正不同。自非變更法律之比。可用明令宣布。但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自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斷。茲恢復之云云。似較直截了當。且亦無損莊嚴。一臨時約法缺點滋多。束縳行政幾於無可展布。在今日百端待理之際。尤有障礙。應用...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