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黎大總統鑒。袁世凱死。公依法接任。國人同聲稱慶。惟國人所以戴公者。係根據民國二年國會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繼任之規定。而國務院通吿中外文電。猥引袁世凱私造之約法第二十九條代行大總統職務。違反國憲。萬難承認。請卽以明令恢復民國元年臨時約法及民國二年國會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自民國二年十一月四日以後。所有袁世凱自造新制。悉行廢止。否則政府嗣後不依法之一切行動。舉不能視爲有效。旅滬國會議員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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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國會議員致黎大總統公啟》,《大中華》第2卷第7期,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