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海軍總輪機處應設於海軍各艦艇江海適中之地直隸於海軍部第二條 海軍總輪機處置職員如左海軍總輪機長一人 輪機中少將 簡任副長一人 輪機上中校 薦任書記長一人 中少校相當文官 薦任書記官一人 上中尉相當文官 委任電務正一人 輪機中少校 薦任輪機正一人 輪機中少校 薦任技士三人 輪機上中尉 委任除前項職員外爲處理事務繕寫文件得酌用輪機軍士長及僱員若干人第三條 海軍總輪機長主管海軍輪機全部事務並負完全責任其與各艦隊司令有連帶責任者應會同辦理第四條 海軍總輪機長承海軍總長之命督同各員掌理事項如左一 關於勘驗海軍各艦艇修改製造事項二 關於𥡴核各廠隖爲各艦艇修理工程料件等事項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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