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制己不能自由說

出版日期:1916-05-01  出处/来源:中華婦女界 第二卷第五期 主要责任者:馮本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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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自由者不受制於人。而能以法律制乎己者也。吾觀歐美諸國。其社會安寧。秩序整肅不必嚴刑畯法。自能揖讓成風。非個人有制己之能力。致成法律之自由哉。唯吾國則不然。法愈密者犯愈多。刑愈酷者玩愈衆。良由號稱自由者。謬謬然輕舉妄動。蕩檢踰閑具野蠻自由。之皮毛文明自由之眞理。故其於社會之間。無論應酬交際之大。一言一動之微。非失之越禮。卽失之犯分。若是者何也。蓋無法律制己之能力也。人無法律制己之能力。則人將制之。我親愛之同胞。甯刻苦堅忍。以求自由之幸福乎。抑暴戾放肆。甘守刑罰之處分乎。世之誤解自由者。可以廢然反矣。故吾謂以法律制己與自由最有關係者也。西人有言曰。不自由毋甯死。吾國民欲得眞自由。必先自制己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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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婦女界 第二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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