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論究德意志法律。不可不明其國家之組織。德意志人。在人種移轉(紀元後四世紀至六世紀之間)前。分爲數多部族。無所統一。後此部族之大部分。及羅甸民族一部分。基礎於基督敎敎義。組成佛郞機國。其後加耳大帝。取得羅馬帝冠。遂稱帝國。佛郞機王家相續法。爲分割相續法。又其嗣統諸王。多愚弱不諳習軍政。此帝國遂裂爲數部。依威爾坦條約。(紀元八四三年)及加爾肥王之廢立。(紀元八八七年)日耳曼人。割帝國之東部。羅甸民族。割帝國之西部。東部佛郞機國。卽德意志國前身也。當時佛郞機國。擁戴國王。施政上以古拉弗爲管區。由國王任命官吏支配之。其後此等官吏。漸改世襲。遂發生弗由爾斯多制度。卽封建制度也。加路林額爾家。血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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