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幼稚園爲對三歲至六歲的兒童,施以社會的,蘇維埃的敎育底國家機關,其目的爲保證兒童各方面的敎養與發展,同時並協助兒童的母親參加生產,行政、文化、社會及政治方面的生活。第二條:幼稚園不論其由何種團體或機關領導,均須遵照本法及蘇聯敎育人民委員部的指示,獨立進行工作。第三條:爲實現本法第一條所載各項任務,幼稚園必須執行下列工作:注意兒童的健康,保證兒童生理的發展,與身心的鍛鍊。實施的方法爲佈置幼稚園環境合於衞生的要求,並供給充分的營養食品,多方而正確地利用空氣、水和日光,進行遊戲與體操,以及採取預防疾病的手段等。發展兒童的智力,語言,意志,性格。實施藝術敎育,使兒童熟習其周圍環境。實施的...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