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出版日期:1916-06-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六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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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修正政府組織令第五條第六條()第五條 國務員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得發政府令第六條 國務院爲國務總彙之所由國務卿管領其所屬各官別以官制定之▲修正政府直屬官制()第一條 左列廳局直屬於國務院其組織各依其本官制之所定一 秘書廳二 法制局三 銓敍局四 統計局五 印鑄局第二條 各廳局各置長一人承國務卿之命管理各本廳局事務幷監督其所屬職員第三條 國務院置參議八人承國務卿之命審護法令第四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國務院秘書廳官制()第一條 國務院秘書廳置職員如左秘書長 簡任秘書 薦任僉事 薦任主事 委任第二條 秘書長一人承國務卿之命總理秘書廳事務秘書長有事故時得由長官派員代理職務第三條 祕書承長官之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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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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