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委员会是国民政府最高领导机关,由国民政府主席和全体国民政府委员组成,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统率陆、海、空军,行使宣战、媾和、大赦、特赦等权,公布法律,授予荣典等。训政时期,委员会人选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委员会体制屡有变动。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仿照广州国民政府的做法,实行委员制,不设主席,以胡汉民等四人为常务委员,日常政务由常务委员以会议形式集体处理。宁、汉合作后,由特别委员会推举产生了新的国民政府。自1927年9月至12月,国民政府的组织系统大致延用二届三中全会修正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不设国民政府主席一职。1928年2月4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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