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归还俄使馆和中苏会议的召开

出版日期:2011-07-01  出处/来源:中华民国史 第五卷 主要责任者:李新 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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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中俄大纲协定》第一条规定:“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中国政府允许设法将前俄使领馆舍移交苏联政府。”(206)1920年9月,中国政府停止旧俄代表的使领待遇,当时柯达次夫公爵托九国公使代为保管俄公使馆及其财产,而中国政府亦有照会致九国公使,请暂行代为共同保管,现在中俄邦交成立,俄使馆自然应该交还新代表。1924年6月,《中俄大纲协定》刚签订,北京政府外交部即照会外交团,要求将九国公使代管之俄国前公使馆及其附属财产交给苏联驻京代表加拉罕(207)。6月11日,外交团领袖公使欧登科复文,对交还俄使馆提出条件,即只有等到各关系国承认之俄国正式驻华外交代表直接向使团提出交还的要求,使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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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史 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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