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舊必更新。法久必改革。此定理也。昔商鞅變法。國與民皆受其益。而秦之國勢。因以富强。若宋之王安石則異是。任呂惠卿行靑苗、均輸、保甲、免役、市易、保馬、方田、免行錢諸新法。但知利國。不知利民。宜其不能持久。遂遭司馬光文彥博等之反對。蓋所行之新法。雖有可取惜不能因時制宜。而又用非其人。致生種種擾民之流弊。欲收效也豈可得乎然、則宋當神宗之世。財用支絀。國勢日衰。安石首重理財。日思富强其國。其意非不可佳。吾得而斷之曰。非法之不當變。乃變法而不能盡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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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輝祖 著:《王安石行新法論》,《中華婦女界》第2卷第2期,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