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所謂商會者指總商會及商會而言第二條 總商會及商會均爲法人第三條 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所在地及工商業總匯之各大商埠得設立總商會第四條 各地方行政長官所在地或所屬地工商業繁盛者得設立商會同一行政區域有必須設置兩商會者或跨連兩區域有必須特別設置商會者經農商部認可後亦得設立商會第五條 設立總商會時須由該區域內有合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發起依左列各款詳擬章程經由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咨陳農商部核准後方得設立設立商會時須由該區域內有合會員資格者三十人以上發起依左列各款詳擬章程經由該管地方行政長官詳請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咨陳農商部核准後方得設立一 名稱區域及所在地二 關於會董額數及選舉之規定三 關於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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