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請假闕席及懲罰

出版日期:1916-10-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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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四十八條 議員非有正當之理由。不得請假。一月中請假滿三次以上者。須付會議決定之。第四十九條 議員有闕席者。應由議長勸吿之。一月中闕席至三次者。應酌定次數停止其發言。一月中闕席至五次者。應酌定次數停止其出席。第五十條 議員受停止出席之處分至三次時。應卽除名。第五十一條 議員携帶兇器入議場者除名。第五十二條 議員有非禮之言動時。分別輕重。依下列各款懲罰之。 一於公開會場謝罪。 二一定之次數內停止發言。 三一定之次數內停止出席。 四除名。第五十三條 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懲罰事件。得由議長提議。其他懲罸事件。須由議員十人以上之提議。第五十四條 遇有前條提議時。應由議長指定懲罰委員十五人。審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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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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