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審議會

出版日期:1916-10-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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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四十三條 審議會以本會全體議員組織之。第四十四條 審議會以參議院副議長爲審議長。 參議院副議長有事故時。由衆議院副議長代理之。第四十五條 開審議會時。議長退居議席。審議長就秘書長席。第四十六條 審議會非兩院議員各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但議決時。以出席員三分二之同意決之。第四十七條 審議會除上列各條外。適用衆議院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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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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