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議以參議院衆議院會合行之。第二條 本會議須有國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出席人數。方可開議。第三條 本會議之議長副議長依國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會議開會。以議長爲主席。議長有事故時。以副議長代理之。第四條 本會議以參議院祕書長爲祕書長。參議院祕書有事故時以衆議院祕書長代理之。第五條 本會議毎星期至少須開會兩次。其日時由議長定之。第六條 議員出席不足定法人數。議長得展長時間。展長滿一時。仍不足數。應宣吿延會。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 doctech
确认删除吗?
确认清空历史记录吗?
[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第一章 總綱》,《大中華》第2卷第10期,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