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之憲法。其成立之歷史。與其發達之次第。旣已不同。故其憲法之內容。亦不能一致。有實質宜入憲法範圍。而或付闕如者。亦有在憲法上已有其專條。而其實質乃非憲法者。蓋事實與理論之難於同符。斯爲例外。就法律界之現象觀之。往往數見不鮮。未足異也。今茲所討論。亦姑擇其犖犖大者言之而已。自憲法之形式上言之。則所稱爲良憲法者。其最不可缺之要件。約舉有三。一曰明析。憲法旣以統治全國。歷久常新爲祈嚮。則其條項與文句。必力求其意義之明確。無論何時。不至有疑義之發生。而有待於解釋。此其一。一曰賅括。凡一國之政體。以及國家一切機關之職權。與其行使職權之程序。皆以憲法爲根據。故其全部憲法之範圍。應以包涵萬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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