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憲法之類別者。其說亦至夥矣。或以其國體之異而別之。爲單一國與聯邦國之憲法。或以其政體之異而別之。爲君主制與共和制之憲法。或以其形式之異而別之。爲成文與不成文之憲法。或以其實質之異而別之。爲剛性與柔性之憲法。綜而論之。如上所舉。第一第二第三之類別。不過聊備一說。實則無關宏旨。何以故。蓋國體政體。雖爲憲法上極重且要之問題。然此種問題之解決。往往在制定憲法以前。非待憲法而後解決。至於成文與不成文之二系。何去何從。在今日更不成爲問題矣。獨至憲法之爲剛性。抑爲柔性。此與其自身之實質相關至鉅。而其功用亦因之以不同。此不能不略爲討論者也。憲法之爲剛性或柔性。其始亦由於歷史上之事實而來。近時英國法學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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