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凡地基業主之契約。視其給付之價額。納稅百分之·五。第二節 凡未得免許租稅之肉商。視其賣去之價格。納稅百分之三。第三節 凡游戲之場地、(競車場Karussel競走場、Zirkǔs,)戲院、電影、及其他類似者。每次抽其收入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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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第三項 臨時稅》,《大中華》第2卷第9期,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