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凡船隻可資往來營業者。每年納十馬克。第二節 凡舢板與其他船隻及商務企業者。每年納二十馬克。第三節 凡於住家除去土民之薩摩草舍不計。與在園田及公共建築物及商務企業。每年納其價之百分之一。第四節 凡每倉庫商店與其他之場屋地基。每年視其所出賣之數量以定其稅額如下。第一等 超過二十萬馬克。其遞加則由總額百分之○五以至超過三十萬。每年納稅一千馬克。第二等 不下於十萬馬克以至二十萬馬克。每年納租八百馬克。第三等 不下於五萬馬克以至十萬馬克。每年納稅五百馬克。第四等 五萬馬克以下。每年納稅三百馬克。第五節 凡穢糞各廠。其價格不在第四等以下者。每年納稅五十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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