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憲法時對於約法之因革

出版日期:1916-09-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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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約法之性質。取適於一時。憲法之性質。宜垂諸永久。故約法爲憲法之雛形。憲法乃約法之變體。今正式國會將次開幕矣。第一要案。卽屬制定憲法問題。而制定憲法時。則必取已公布之約法。何者適應。何者不適應。何者不行。何者不可行。一一詳細而討論之。以定去留。爲制定根本法之標準。此因革之說也。今試就其大體而觀之。有可因者有不可因者。有可革者有不可革者。逐次於下。有可因者。如第一章總綱。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第五章國務員。第六章法院。此皆可爲憲法之標本。而其最不可忽視者。爲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一語。當明載憲法。以防再有總攬統治權之大總統出現。又如第四章關乎大總統之規定。除含有臨時意味者槪勿用。其選舉法。當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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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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