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上國土規定之貢疑

出版日期:1916-09-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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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吾國憲法。今方屬草。英儔俊侶。萃處一堂。將以外衷善制。內準國情。成爲至完備之法典。甚盛事也。頗聞各章問題。有待商𣙜者甚多。而國土一章。異同之辨尤夥。有主張採用列舉主義。將各省名稱一一聲敍者。有主張採用槪括主義。規定其文爲、「中華民國以向來領土爲區域」者。主後說者其辨前說曰。今之各省乃行政區域。非邦國也。倘列舉省名入於憲法。是不啻視各省爲邦國。卽不啻變統一國家爲聯邦國家矣。且以行政言。今日省之地位及其區劃。猶未可認爲確定。或竟廢焉。或併析其疆界。變更其名稱焉。假先以今日之省名載於憲法之中。則將來因行政便利。對於省制或有上列各項之改革。卽非同時修改憲法不可。不便滋甚云云。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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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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