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頁關於學生品行的評定一段,也是引用原文删節不當,闡述不够明確。至於記品行分數的基本精神及具體實施步驟更未提及,茲爲補充說明以供商𣙜:爲愼重計先引二十四號「會令」關於學生品行的評定原文如下:一、學生在學校中以及校外的品行,於無可非議時評給「五」分。二、學生的品行有顯然的犯規時,評給「四」分。品行分數評爲「四」分,祇有在三個月中評出。如學生不改正時,敎育會議得硏究關於進一步降低他的品行分數的問題。三、學生的品行有嚴重的犯規時,評給「三」分,並給他以退學可能性的警告。在規定給他留校察看期間,如學生不改正時,敎育會議得討論(葛文此處加句點斷句不妥,應與下文連爲一句)關於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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