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财政征收,主要包括税收(关税、盐税货物税等)和田赋。抗战爆发之初,1937年8月国民政府确定的税制方针为:1.改进旧税,变更稽征办法,维持国有收入;2.举办新税,另辟战时特别财源(53)。随后,国防最高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议决授权财政部,对于修改关税、统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税则,“得以命令先予施行,一面将办理情形呈报行政院核准追认,以应事机”(54)。这样往常税则修改办理之繁重手续得以大大简化,以因应情势对税制进行及时调整整顿,以保证税项收入。在1938年制定的《抗战建国纲领实施方案》中,国民政府进一步将税制方针确定为:从整理旧税与举办新税两方面,推行战时税制。其中整理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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