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经济体制的运作,较多地体现在对物资的管理与统制上。抗战之前,国民政府曾通过资源委员会对某些战略原料的产销进行过控制,但总体上看,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没有纳入政府管制。抗日战争爆发后不久,国民政府就提出要对若干重要物资进行统一的管理乃至统制。1937年12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战时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共20条。规定:在战时,军事委员会第三部可对所指定之矿产品及重工业制品进行管理,包括燃料、金属及其制品,酸、碱及其化合品,水泥、酒精及其他溶剂,橡胶、交通器材、电气及动力器材;军事委员会第四部可对所指定之农产品及轻工业品进行管理,包括食粮、植物油、棉、毛、丝、麻及其制品,纸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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