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孙中山的政制设计,“县为自治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162)。县在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县行政制度及自治制度多有创制。1927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一百次会议作出决议,全国各县一律实行县长制,县政府和县长分别代替县公署和县知事,令各省遵照执行。1928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规定省政府按所属各县“区域大小,事务繁简”(163)依次分为一、二、三等。1929年6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上述两法确立了国民政府县制的框架,基本思路是为实现县自治打下基础。循着这一方针,国民党“三大”有关决议案强调:“吾人今后必须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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