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7月,国民政府分别公布《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规定中华民国首都、人口在百万以上者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依国民政府之特许,可设立特别市,“特别市直辖于国民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145)。到1930年1月,全国共设立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广州七个特别市。《市组织法》规定人口在20万以上的都市可经国民政府特许设市,“市直隶于省政府,不入县行政范围”(146)。1930年5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新的《市组织法》。该法在民国时期施行较久,影响较深。《市组织法》将市分为行政院辖市与省辖市两种。院辖市的条件是:“一、首都。二、人口在百万以上者。三、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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