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萬國審查評奬會審查委員之總數。須適合出品人人數百分之二。但不得過於此數。凡一國出品人至五十人以上者。得派出審查官一人。代表工業或技術或國家名義所派出審查人數。須照出品之重要及出品人數分配之。第二條 凡審查官之組織分三種。一 部別審查官。二 門別審查官。三 高級審查官。第三條 凡美國自派之審查官。由各該館主任選荐。其各國及美國屬地部別之審査官。由各國監督派出。第四條 凡由各館主任選荐之審查官。須得出品部長之認可。經認可後。須開單送由總理核准。第五條 凡各國監督派出之審查官。須開單送請美國會場總理備案。第六條 凡審查官之派出。應依照巴拿馬賽會總章第二十二章之第四第六第七辦法。方爲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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