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公林議

出版日期:1916-02-01  出处/来源:中華實業界 第三卷第二期 主要责任者:芮思婁 著,鄒應藼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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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中國童山荒阜衆多。至於不可勝數。欲造林於其上。斷非一蹴可幾。無已。其惟設公林乎。公林之設。不但易無收之荒地。而爲貴重之樹木。設管理得法。林旣造成。則所在之鄕鎭若縣者。將歲有所收。地方公益之經費有所出。而所在地之百事。皆可賴以振興。蒸蒸日上。豈不懿歟。所謂公林者。林場一區爲所在地一村一鎭或一城公共團體所保管者也。此與私有或公司所有者不同。蓋公林之利益。爲全地公共團體所享用。非少數人所能壟斷。必須嚴定章程。使公林之管理權。掌於地方上所推舉之公正紳董。不至隨政界而有變遷。中國之荒地。可用以造公林者甚多。依據農商部所頒之森林規則。承領官荒。以造森林。事頗容易。官荒旣用以造公林。則壟斷者不得有所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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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實業界 第三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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