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應行修正各案

出版日期:1916-09-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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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國籍法 本法於民國元年十一月公布。三年十二月修正。爲現行法。其中與現在政治上之狀態。稍有抵觸之處。似應酌加修正。其重要者如左。(一)歸化人非經過一定之年限。不得就各種公職。此制限之解除。須經法定機關之許可。各國制度有須經國會議決者。有須經內閣會議者。現行國籍法規定須經大總統核准。與內閣制度不符。似應改爲由國務會議議決。(二)有殊勳於國家之外國人之歸化。可免除各種之條件。各國稱爲大歸化。大都須經國會議決。然後許可。舊國籍法採用國務會議決定主義。現行國籍法定爲須經大總統核准。似宜修改。二印花稅法 本法於民國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布。民國三年十二月七日修正。爲現行法。其中關於罰則及執行方法。有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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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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