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制名之樞要

出版日期:1916-09-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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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物象之同異旣得。於是名與命之同異因之。同異旣別。名命斯立矣。故荀子曰。然後隨而命之。同則同之。異則異之。單足以喩則單。單不足以喩則兼。單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爲害矣。知異實者之異也。故使異實者莫不異名也。不可亂也。猶使同者莫不同名也。(正名篇)所謂單不足以喩則兼者。若謂人不足以別其種。則兼言之曰黃人白人黑人紅人椶人也。然同是黃人之中。固有智愚狂聖美惡之差。無論單言之曰人兼言之曰黃人。而此差者皆無所相避於同也。然則如之何而可曰夫物有常實。有寓實Accident有義者人之常實也。睛髮黑、額廣平、膚色黃。黃人之。常實也。其妍媸聖惡非其常實也。而寓實耳。夫名足以指常實則舍之矣。苟之姦也。是故由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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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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