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银行的建立国民政府成立后立即着手筹建中央银行。1927年10月25日制定《中央银行条例》十九条,规定“中央银行为特许国家银行,在国内为最高之金融机关,由国家集资经营之”,并设筹备处于上海。“1928年10月8日,《中央银行条例》经国府修订为二十条,并由国民政府拨给资本二千万元,于11月1日成立,总行设于上海”(78)。设九人理事会司立法之责;设七人监事会司监察之责;行政权则由总裁副总裁行之,使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总裁之下设发行、业务二局。发行对于业务完全独立,若无法定之准备金,不得滥发一纸。第一任总裁由财政部长宋子文兼任。按照《中央银行条例》规定,国民政府授与中央银行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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