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央税制的整顿和改革

出版日期:2011-07-01  出处/来源:中华民国史 第八卷 主要责任者:李新 总主編

字体大小:
背景设置:        
  
文内检索:

摘要 Abstract

宋子文出任财长后,首先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系统,确立了南京政府的财政体制。为了防止中央与地方发生冲突,财政部根据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于1928年11月间正式公布了划分国、地收支标准案,同时又对国地收入权限作如下规定:地方性质的收入与国家收入重复时,财政部得禁止地方征收,优先保证国税收入;国家与地方两税划分后,各自自行整顿,不得添设附加税;惟所得税得征收附加税,但不能超过正税的20%;新税收实行时,凡旧税收入与之相抵触的部分,应即废止;性质相同的捐税,应即归并;厘金及一切国内通行税,定期裁撤,时限为六个月,由中央负责实行;在未裁撤以前,暂由中央接管;田赋收入虽归地方;但关于土...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

中华民国史 第八卷

古联(北京)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2016-2023 京ICP备1602272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