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5月制定的《训政时期约法》第八十六条,遵照孙中山《建国大纲》第二十二条,规定:“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132)“九一八”和“一二八”事变后,由于外侮日亟,全国人民包括国民党内一部分有识之士要求抗日救亡,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1932年4月7日,在洛阳召开的国难会议上,会内会外强烈要求结束训政,实施宪政,会议因此超出原定的议题范围,通过决议,要求政府如期结束训政,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在国民大会未召集前,设立中央民意机关,定名为国民代表大会,国民代表大会应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十日成立。从此,训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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