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讀會

出版日期:1916-10-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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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八條 第一讀會於憲法草案配付各議員後。三日以上十日以下行之。第九條 開第一讀會時。應由起草委員長或委員先說明全部主旨。再逐條說明之。議員對於說明有疑義時。得質問之。第十條 依前條說明後。卽議決草案大體。應否付審議會審議。第十一條 審議會報吿或議決毋庸審議時。應不用表決。卽付第二讀會。第十二條 第二讀會應將憲法草案逐條議決。第十三條 第二讀會遇有爭議不能解決之問題。得由議員提議有五十人以上之附議。經大會可決後。開審議會審議之。第十四條 第二讀會畢。得依便宜將憲法草案交原起草委員會整理其條項及文句。第十五條 第三讀會。應於前條𢿋理條項文句後定期行之。第十六條 第三讀會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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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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