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農商部附設林務處遵照森林法及施行細則管理全國森林事務第二條 林務處設督辦一人以農商部次長兼任並設會辦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本處事務又設林務技術等官以本部技術官及有林科學識經本部試驗合格人員派充第三條 暫以行省區域爲林務區域作爲大林區但因事務之必要時林務處承長官之命得增設大林區第四條 每大林區設林務專員一人承巡按使及林務處之指示專辦該區林務第五條 所有未經劃區之地由林務處承長官之命體察情形妥籌辦法隨時施行第六條 各省林務專員以有林科學識及行政經歷者由農商部會同巡按使奏任之第七條 林務專員之職務及辦事規則由林務處妥擬詳請農商部核准施行第八條 省林務行政經費列入省預算第九條 各縣爲提倡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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