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

出版日期:2011-07-01  出处/来源:中华民国史 大事记(全十二册) 主要责任者:李新 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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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7月1日 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并实施《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凡16条,规定:一、各省田赋征收实物,依1941年度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产小麦区、产杂粮区得征等价小麦、杂粮)为标准。其赋额较重的省份,得请财政部酌量减轻;二、征收之实物以稻谷为主,其不产稻谷的地方,以其收获之小麦、杂粮等缴纳;三、征收实物的单位概以市石计算,其尾数以合为止;四、征得之稻、麦、杂粮由主管粮食机关统筹支配;五、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六、征收实物应于稻、麦收获后两个月内征齐。逾期不缴纳者应予以滞纳处分。业户如有短匿粮额情事,经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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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史 大事记(全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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