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自实行“戡乱总动员”之后,即着手强化自己的暴力统治。一方面于1947年11月间通令成立由各级民意机关议长主持的省市县“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以分负各地动员民力的责任,同时并授权地方各级行政首长,指挥辖区内所有保卫武力,以加强军事政治的配合。国民党又在各地组织集会,进行“戡乱”动员,大造声势。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强化战时经济体制,镇压革命运动,进行最后的挣扎。1947年9月5日,行政院发布命令,公布《后方共产党员处置办法》,明令镇压共产党员。其中第六条规定:“各地政府应会同治安机关定期公告,所辖境内之共产党员及其工作人员,凡愿遵照本办法办理脱离共产党手续者,应自动觅具妥实保证...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