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汉奸的处理

出版日期:2011-07-01  出处/来源:中华民国史 第十一卷 主要责任者:李新 总主編

字体大小:
背景设置:        
  
文内检索:

摘要 Abstract

关于战后对汉奸的处理,侍从室最初拟订的意见提出:1.凡附逆之汉奸均应受特别审判,褫夺公权,其受有任务参加秘密工作者经审查确实准予另案办理;2.敌产逆产由政府组织特种委员会调查处理;3.伪军之处理方针当视其对国军协助与贡献之成绩,本宽大之旨分别处理之。结果奉批“如拟,但不可发表”。因为“为受降便利起见,未予发表。其后,共党倡乱,破坏道路,煽惑伪军,如是政府处理伪军之方针动摇,所有伪军均予收编,利用暂时维持地方秩序。伪军察知政府之处境,恬不知耻,向政府要挟需索”。唐纵以为“此事关系重大,苟我不予纠正,中央将蒙莫大之羞”(37)。国民党接收人员到达接收地区之后,因为需要利用原有敌伪政权机构和人...

请登录后浏览全文内容 立即登录

中华民国史 第十一卷

古联(北京)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2016-2023 京ICP备1602272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