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生后,金融领域的稳定亦受到较大的影响。国民政府及所属金融机构为稳定金融采取了不少措施。1937年7月15日,国民政府对两年前实施的《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加以修正公布,除了重申对意图赢利而私运、销毁、或伪造、变造银币、铜币、中央造币厂厂条者的处罚外,特别增加了严厉处罚伪造、变造币券者和收集者的条款,处罚最重的为无期徒刑并课以5000元的罚款(122)。这一《条例》的要旨,不仅在于防止贵金属的外流,而且从反面提升了法币的重要地位。对贵金属币的私运、销毁和伪造,还不是金融领域的主要困难。战争爆发伊始就普遍出现的向银行提存、抢购外汇、逃避资金和大幅度呆账等情况,要求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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