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分推理爲直接間接。我國無是之精晰者已。蓋說之分類惟墨子有之。分爲辟、侔援推四種。釋之曰。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事之也。(小取篇)推者蓋今所謂間接推理也。何以言之。蓋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謂介名Middle Term也。介名於結論不取。然以其所不取之介名。同於其所取之大名Major Term小名Minor Term。而後其前提可立其結論可事也。故曰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之者事之也。是之謂推。故曰間接推理也。援者。不由介名之關係而爲推。而因「子」辭與「我」辭有相同之關係。遂得援子以定我也。其所謂或乃是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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