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府組織令 查政府組織令。於民國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五月四日復修正原案。第五第六兩條。是爲責任內閣成立之始。然以此項組織令與民國元年之國務院官制相較。則尙有應行修正者數端。(一)舊國務院官制。國務總理爲保持行政之統一。於各部總長之命令或處分認爲有碍者得中止之。又於地方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爲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停止或撤銷之等語。現行政府組織令中。無此項規定。似應增加。(二)舊國務院官制。於應經國務會議之事項。取列舉主義。分款列出。現行政府組織令僅有國務會議之明文。至應行會議之事項。則另有國務會議規則。惟此等事項。乃所以表明國務院之權限。似應列入於組織令中。尤爲明確。(三)本令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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