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與列强之關係。雖可姑置勿論。然對於美國。固明明以『擁護在華商工業之機會均等主義』爲約束。又兩國皆決意由『平和的手段。』盡力於『維持現狀及機會均等主義』者也。雖然。彼治亂無定之支那。果於何時發生意外事件。殊未可知。其時『兩國政府。關於認爲有益之措置。爲欲實行協約。當互相交換意見。』此條文所規定者也。由是觀之。日本所負之義務。在對於美國維持門戶開放。且對於支那有所措置。不能以單獨行動出之。然非謂有此義務。日本之在支那。遂被其束縛。日本固嘗自行宣言擁護機會均等主義。及遇有某種行動。當先向美國通知矣。但對華之特殊使命。並不因此而受何等之損益。是蓋由於日本爲東洋第一强國。支那之命運。直接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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